法院判決:物業這個理由不予采信(副題)
北京日報訊(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陳一帆)張先生想要在自己的停車位上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需要物業公司予以配合,但遭到物業拒絕。無奈之下,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海淀法院近日判決物業公司出具相關證明。
2019年9月,張先生購買了新能源汽車,其向供電部門申請在自己的停車位安裝充電樁,被告知應提交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同意該業主在其停車位安裝充電樁的證明,張先生遂向物業公司申請出具同意證明,但工作人員卻以充電樁存在安全隱患等理由拒絕出具。溝通無果后,張先生以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以便供電局和汽車4S店工作人員進入車庫,安裝新能源充電樁。
(資料圖片)
庭審中,物業公司辯稱,拉設專線需要破壞承重梁結構及外觀,且專線會占用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應當征得全體業主簽字同意。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義務或法律規定出具該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申請在其停車位安裝充電樁,按供電企業要求,需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出具證明,該“出具證明”為物業協議規定所涵蓋,屬于物業公司的合同義務,公司應當履行。物業公司關于充電樁安裝布設電線破壞承重梁結構及外觀等的辯解意見,均缺乏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對此不予采信。并且,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松、放棄管理。物業公司仍可在發現侵權等不當行為時,及時行使物業管理權力,予以糾正、制止。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應遵循“綠色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該條規定的“綠色原則”是民法典新設立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則,“綠色原則”充分彰顯了民法典所倡導的綠色發展理念。
法官指出,缺少充電樁,會對使用汽車帶來不便,從而降低使用新能源汽車的頻率和意愿,不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因此,應當將充電樁視為充電汽車實現使用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
此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曾發布《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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