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衛視主持人又因給P2P做廣告出事上熱搜。
7月初,汪涵因曾代言的愛錢進APP出事被催債上熱搜。剛過去沒幾天,7月12日,杜海濤因曾廣告合作過的“網利寶”出事,其姐姐在直播中說投資人“活該”,把弟弟杜海濤和自己“送”上了熱搜。
“前有‘仝卓坑爹’,后有‘婷姐坑弟’”,有網友如此評價杜海濤熱搜事件。
先來看看事情經過。
由于P2P平臺網利寶出現逾期不還款,平臺無法登陸,而網利寶曾在湖南衛視《快樂大本營》節目中打過廣告,杜海濤也曾出演過網利寶不同版本的視頻廣告,近日有網利寶投資者沖進了杜海濤姐姐的直播間,刷屏留言“你弟代言的網利寶把我們害這么慘”。
據媒體報道,2019年5月,網利寶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截至2019年5月15日,網利寶累計成交金額259.7億元,借貸余額30.3億元,出借人數超4萬。參股網利寶公司的鴻利智匯曾在2020年1月16日公告,北京網利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場所已關閉,實際控制人趙潤龍失聯,公司預估該項投資回收可能性很小,確認損失0.69億元。
直播視頻顯示,杜海濤姐姐在直播間表示,“就沒說法,咋地了?愛看看,不看出去,就這樣,愛咋咋地。”
隨后,屏幕外有工作人員稱,“我只想說,最應該給個說法的是你們自己,沒有人強迫你們去做。你做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決定,跟海濤無關,人家海濤沒牽著你的手說你必須給我簽,沒從你兜里掏錢去買。”
工作人員話音一落,杜海濤姐姐又連連說了兩次“你活該”,這一言論引發網友不滿,隨后在社交網絡上不斷發酵。
杜海濤否認代言!承認廣告合作,未提“道歉
眼看事情越鬧越大,11日晚,杜海濤工作室發布聲明稱,“網利寶”曾在2018年通過廣告代理商與我們進行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我們與廣告代理方的廣告合作早已結束,也未再發布過“網利寶”的信息。
聲明還表示,在去年通過媒體獲悉“網利寶”出現問題之后,就及時向原廣告代理方、“網利寶”及有關部門了解有關情況并進行了溝通,要求原廣告代理方、“網利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朋友出現的問題。
記者注意到,與此前汪涵在聲明中道歉不同,杜海濤工作室的聲明,并未提及“道歉、致歉”,杜海濤在微博上隨后轉發工作室的聲明也只是表示,“一定積極跟進事件進展”。
對于杜海濤工作室的聲明和杜海濤的回復,有網友表示,“為什么不能先給一個道歉,在這說什么跟進事情進展。就這態度和汪涵比差遠了。”“你所宣傳的產品發生問題,你不應該這樣‘一推二六五’。”
杜海濤未道歉,姐姐道歉了
據媒體報道,杜海濤發聲后,其姐姐12日在微博賬號@婷婷姐吖_發文進行道歉。
@婷婷姐吖_稱,“首先真的非常非常的抱歉,前幾天面對直播間里的刷屏,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說了一些傷害他人的言論,在這里為我直播中的不當言論誠懇道歉,也為給各方帶來的不好影響說聲對不起。為了表達我的歉意,我決定終止自己的直播。再次跟大家說聲抱歉。非常對不起。真的非常對不起。”
不過道歉沒能平息一些網友的情緒,眾多網友在該微博下留言表達不滿。截至7月12日21時許,“杜海濤姐姐”仍在微博熱搜榜第五的位置。
未簽署合同就不算代言,無需道歉?
杜海濤工作室在聲明中提到,“未直接簽過代言合同”,只是說,與廣告代理方有過廣告合作,那杜海濤是否算網利寶的代言人?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告訴中新網記者,明星為這種產品做廣告,有的明確注明廣告代言人,有的沒有明確注明廣告代言人,但通過視頻或圖片的方式為某家產品直接做宣傳的,這通常都具有廣告代言人的性質。
“就像年輕人會因為明星代言去買產品,老百姓是覺得有明星代言或做廣告靠譜才買,明星不能只拿到代言費、廣告費就不付任何責任了,那這不是一本萬利嗎?好處你撈,風險與你無關。”有網友如此表示。
天眼查顯示,網利寶的關聯公司為北京網利科技有限公司網利寶公司。該公司在2016年6月和2018年11月,曾被行政處罰100000元和10000元,因“廣告主發布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內容的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目前,北京網利科技有限公司網利寶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楊華。最大股東為楊麗霞,持股70%;第二大股東為楊華,持股20%。
梳理發現,除了杜海濤和汪涵,近年來還有不少明星因代言或給P2P做廣告翻車。如,黃曉明曾為快鹿集團旗下東虹橋金融代言,后東虹橋金融出現兌付逾期;鋼琴家郎朗曾代言的88財富母公司中科創集團則涉嫌自融自保;唐嫣、李湘、瞿穎、鐘麗緹、胡靜等女星則為出事的E租寶打過廣告。
代言廣告產品出事,明星需承擔什么責任?
從目前法律上來說,很難去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責任。“明星代言廣告P2P的責任,需結合具體事實情節予以認定。”北京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告訴中新網記者。
“要看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廣告內容如果是虛假的話,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趙占領稱,“如果推薦的理財產品自己有沒有使用過,自己得證明其曾經使用過,不能證明的話,也是違法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杜海濤工作室的聲明,其合作前審核了網利寶相關經營資質,并注冊使用過其產品。
不過,“在金融產品涉嫌相關刑法犯罪時,廣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則可能會成為相應犯罪的共犯。”上述不愿具名的律師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然為其廣告等宣傳的,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明星不知道廣告虛假、不清楚公司產品瑕疵,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該律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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