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秋八月的川南,天高云淡,瓜果飄香,到處都是一派豐收好景象。
(資料圖)
五年多來,四川省筠連縣檢察院檢察官李旭東養成了一個習慣——每天到玉壺井轉溜幾圈,不時駐足觀察水體顏色。
“這兩年玉壺井變化真是太大了”“現在這水真是比原來好多了”……偶有群眾的感嘆傳入李旭東耳中,他就會心一笑,繼續沿著井邊小道溜達。
玉壺井是喀斯特地下河溶洞涌泉,夏日若涉水入泉,其水冰徹入骨,故有“玉壺冰清”之說。圖為玉壺井公園里矗立著四川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曾省齋紀念碑,該碑下面就是泉水涌出的地方。
清冽井水變黑發臭
筠連縣城玉壺井公園內,有一四季長流不斷的天然排泄巖溶大泉,數股清泉汩汩涌出,經千年的歷史變遷匯成一井。井狀若酒壺,其水“一片晶瑩堪濯魄,十分皎潔許盟心”,故引“一片冰心在玉壺”命名為玉壺井。作為當地居民的主要地下飲用水水源,它也被親切地稱為“母親泉”。
2017年10月,當地群眾發現原本清冽的玉壺井水變得渾濁不堪,方圓一公里范圍內均能聞到刺鼻氣味。經縣環境監測站檢測,玉壺井主要污染指標化學需氧量、高錳酸鹽指數、氨氮、亞硝酸鹽氮等嚴重超標,已構成劣Ⅴ類水體。這引起了時任筠連縣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李旭東的關注。
憑著20多年的辦案經歷,李旭東敏銳地察覺到,玉壺井污染事件背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向院黨組匯報后,李旭東第一時間聯系縣環保部門了解情況并持續跟進。
謎一樣的污染源頭
“母親泉”受到污染,這引起了筠連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h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8個部門開展聯合調查。2018年1月起,該縣多次聘請省市水環境治理領域專家團隊對玉壺井水體污染開展專項調查整治,但由于巖溶結構的復雜性,污染溯源工作并不容易,幾處探尋到的疑似污染源都被排除。
2018年4月,由四川大學和四川省煤田地質局組成的玉壺井地下水污染源調查項目組在走訪時了解到,毗鄰筠連縣的云南省鹽津縣,某纖維有限公司附近居民因該公司產生的污水異味影響日常生活,多次與該公司交涉未果。項目組遂以此為線索,開展實地查勘。
調查中,項目組采用水文地質實驗、水質分析和物探等手段,確定了玉壺井地下水主要來源方向是其徑流通道,然后通過找工廠、企業及某個明顯污染源,進行走訪結果對比。通過對調查區不同類型水體取樣進行同位素分析,項目組初步確定了玉壺井水樣的同位素組成,與某纖維有限公司所排污水的同位素組成非常接近。
2018年5月9日,筠連縣環境監測站對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的廢水排放口、玉壺井水體進行水樣提取。經檢測,兩處水體均含有可吸附有機鹵素(AOX),該物質是《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通知》要求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
項目組還進一步通過在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排污落水洞投放熒光素鈉開展示蹤試驗,示蹤劑經附近排污落水洞進入地下暗河,再隨地下暗河徑流至筠連縣的玉壺井排出,結果表明兩者具有直接水力聯系。
2018年6月,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暫停生產。同年7月起,玉壺井水體水質逐漸好轉。2018年10月8日,項目組形成《筠連縣玉壺井地下水污染調查與溯源分析成果報告》,判定玉壺井水體的污染源為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排放的工業廢水。
誰負環境污染刑事責任?
污染源確定后,筠連縣檢察院啟動“刑事+公益訴訟”檢察一體化辦案模式,抽調多部門干警組成“玉壺井水體污染聯合辦案組”,多次和公安機關會商座談。取得共識后,該院督促環保部門及時移送犯罪線索,監督公安機關以事立案,避免污染后果進一步擴大。
2019年1月14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玉壺井水質被污染案以事立案。然而,污染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地域廣、污染源頭企業已暫停生產等因素,導致偵查遭遇重重阻力。直到公安部將此案列為督辦案件,案件偵查才迎來“加速度”。李旭東帶領辦案組提前介入,多次和公安干警對案件事實和定性進行會商探討,并擬定詳細的《提前介入偵查意見書》,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
同年4月15日至5月10日,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主管人員劉某某、王某某、黃某某陸續歸案并被刑事拘留。筠連縣檢察院的聯合辦案組和公安民警多次同赴云南省鹽津縣,通過實地察看、提取資料、走訪環保專家等方式,收集了大量的書證、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并找到一個關鍵證人,證實涉案企業存在擅自更改生產工藝行為,且沒有對因改變生產工藝所產生污水進行處理的能力。
2019年7月22日,公安機關將王某某等人以涉嫌污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筠連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認為,該案系單位犯罪,需追訴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遂向公安機關制發了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2020年2月3日,公安機關將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移送審查起訴。同日,筠連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此后,該案歷經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發回重審、變更起訴、再次判決、再次提起上訴。2022年1月,宜賓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50萬元;王某某等3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三年二個月,各并處罰金。
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
污染事件發生后,筠連縣檢察院意識到,污染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為此,該院先后12次組織干警赴鹽津縣的排污現場,實地調查取證,收集了大量現場影像及照片資料;3次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5次商請云南省昭通市環保局和鹽津縣環保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協助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22人次;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協調部署會交換意見。
在筠連縣公安局、云南省昭通市和鹽津縣相關行政機關的配合支持下,筠連縣檢察院共收集涉案企業工商登記、行政處罰卷宗、水環境監測報告、租賃合同和證人證言等違法排污核心證據材料70余份,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夯實了證據基礎。
筠連縣檢察院還邀請四川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專家2次實地調查排污企業,運用技術手段勘驗檢測,指導公益損害賠償工作,并委托鑒定中心對環境損害結果、環境恢復所需費用和修復范圍進行鑒定評估。2019年10月,鑒定中心出具報告,確定生態環境污染損害及相關費用共計406萬余元。
2022年4月,筠連縣檢察院依法向宜賓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云南某纖維有限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污染損害及相關費用406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同年11月,這起跨省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塵埃落定,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求。
2023年3月,四川省筠連縣檢察院與云南省鹽津縣檢察院以該案辦理為契機,簽訂《關于建立烏蒙山余脈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檢察跨省級區域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起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辦案協作等機制,共同守護好綠水青山。
(來源:檢察日報·公益周刊 作者:曹穎頻 周雅麗 詹成剛 謝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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