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向你借用銀行卡刷“流水”,并承諾不菲的酬勞,這樣的“好事”你會心動嗎?日前,大亞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情回顧
聲稱借卡“刷流水”,實則用于犯罪活動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吳某某因朋友聲稱需要借用銀行卡“刷流水”,并承諾給予其一定的報酬,吳某某便將自己名下四張銀行卡出借給朋友,并前后三次利用銀行卡供上家流水過賬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資金結算金額達5,059,510元,其中涉及接收被害人被詐騙金額人民幣643,892元。
大亞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銀行卡、手機號碼、身份證等用于資金結算服務,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法官提醒
如何避免成為犯罪分子“幫兇”?
法官提醒,切莫認為出借銀行賬戶只是小事,更不要因為一時貪念而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賬號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的幫兇。
當下詐騙“洗錢”手法多樣,持卡人務必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拒絕非法利益誘惑,時刻保持清醒,警惕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同時,要妥善保管好個人銀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碼以及動態驗證碼等,避免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
一旦發現非法買賣身份證件、銀行卡、手機卡等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健康安全的網絡金融環境。
法規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接入、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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