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擴大供給量,廣州將推進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棟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近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牽頭制定了《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目前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改建項目應符合權屬清晰、性質不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衛生、完善配套等工作原則,項目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出租對象等應當符合《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規定。
重點商圈及重點功能區內非居住存量房
原則上不得改建
相較早期廣州市2019年-2021年間開展商業、商務辦公等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租賃住房工作,此次允許改造的房屋類型進一步擴大。
《征求意見稿》指出,該通知適用于通知實施前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棟為單位按規定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棟為單位的,改建部分應當具有相對獨立性。
《征求意見稿》明確,有幾類情形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一是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二是廣州重點商圈及重點功能區內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則上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重點商圈及重點功能區的范圍由各區結合實際情況劃定。
而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工業遺產、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具有保護價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按照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
該通知實施前已實施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按照該通知完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手續。
改建建筑面積超5000平方米
應設公共活動區
廣州此次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需遵循以下七大原則:權屬清晰、性質不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環保衛生、完善配套、認定標準。
《征求意見稿》要求,改建項目權屬清晰、無爭議,不存在查封、凍結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負擔的,應解除權利負擔或取得該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動產權、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質、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高不變,不補繳土地價款。
改建項目的房屋結構應當安全牢固。申請人及設計單位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應確保房屋結構安全。涉及拆改房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可靠性鑒定。
改建項目設計和施工的技術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相應建筑設計規范的標準與要求。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住宅類建筑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相關標準;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類或旅館類建筑設計規范及防火規范相關標準。日常消防管理應符合廣州市相關要求。
受條件限制,改建項目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確有困難的,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由市住建局會同各區住建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不同功能類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術要點,作為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依據。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采光等居住條件,符合環保、衛生、水務部門的專業要求。
項目的改建建筑面積在 5000 平方米以上(不含 5000 平方米)的,應按照改建建筑面積6%集中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公共服務設施用房或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宜設置在首層,產權不變。公共服務設施用房優先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籌使用;明確無需統籌使用的,作為項目自有公共活動區使用。
此外,改建項目的面積標準、租金標準、出租對象、規模標準、運營期限等應當符合《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的規定。
改建后房源需上傳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平臺
此次申報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工作流程如何?《征求意見稿》指出,首先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實施單位作為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改建項目的申請資料。承租人申請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隨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改建項目的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單位對改建項目進行聯合會審,后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最終由市人民政府審定,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項目認定書。申請人憑認定書辦理各種手續后辦理施工許可。
值得關注的是,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房源需要上傳到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項目的運營、管理執行廣州市對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管理工作的規定。并且改建項目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得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違規經營,并按照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改建項目經注銷或撤銷項目認定書后未按期退出的,以及涉及違法建設、違規經營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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