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丈夫生前用微信向“第三者”轉賬19萬!能不能追回?4月11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咸寧崇陽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調處了一起因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而引發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2020年,已婚人士老王與離異單身的小美在江蘇某市足浴店相識,隨后倆人發展為情人關系。此后,老王通過微信多次轉賬給小美192749元,并購買了價值23492元珠寶、衣物。2021年6月,老王因病死亡,后老王家人在整理其遺物時,在其手機上發現轉賬記錄及購買珠寶、衣物的支付交易明細。2022年1月,老王的妻子阿淑將小美告至崇陽縣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小美返還216241元。
崇陽縣法院收到該案后,承辦法官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2022年3月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阿淑認為老王與小美系不正當男女關系,在未經其同意情況下的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轉款及購買珠寶、衣物等物品的支出;小美則稱小額轉款系其用現金向老王兌換和老王在足浴店內消費時支付的報酬,大額轉款系老王自愿贈與其治病和幫助其償還他人債務,未收到上述物品,且并不知情老王已婚事實。
庭審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承辦法官主持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結合情理,向小美詳細闡明《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法庭干警隨即制作調解書加以確認,小美當庭履行協議所確定的義務。
法官介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全部無效。
該案中,丈夫給第三者的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將財產贈與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也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第三者取得錢款也不是善意有償取得,而是丈夫非出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行為應認定無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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