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聘應否設置年齡限制?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有人大代表提出逐步放開公務員錄用“35歲門檻”的建議,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這條建議已經被提出不止一次,每次都能被頂上熱搜,足見年齡限制給公眾帶來的困擾之深。支持者未必都是已過35歲正打算考公的人,但人總歸要步入中年。到時候上有老下有小,肩上負擔格外沉重,一方面擔心被用人單位找理由優化掉,另一方面找工作也變得更加艱難,國家機關招聘都設置了年齡上限,其他用人單位的要求可想而知。大家期待公務員錄用取消“35歲門檻”,一定程度上是期待國家作出表率,引導全社會善待“被嫌棄的中年人”。
從道理上講,雖然我國立法沒有明確禁止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設置年齡上限,但是就業促進法規定了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一過35歲連報名資格都沒有,似乎不符合機會平等的要求,也妨礙了人們實現自主擇業。然而有趣的是,人社部去年曾對網友有關取消博士后招聘年齡限制的建議作出答復,稱為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自行組織。無獨有偶,《工人日報》去年11月報道了一起案例,求職者張某以要求“45歲以下”侵犯平等就業權為由將企業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就應該尊重用人單位自主用人權。類似的新聞還有不少,不難看出國家在招聘年齡限制問題上的一貫態度。
但這是否意味著道理講不通了呢?倒也不是。規定35歲或45歲的年齡上限也好,要求學歷背景也好,用人單位設置的種種招聘門檻無非是為了更好地選拔人才。如果與中年人相比,年輕人普遍更有優勢,比如更有干勁、知識儲備更多更新,即使不明設年齡門檻,用人單位也無疑會選擇后者。反過來,如果中年應聘者優勢更明顯,比如更有經驗、人脈更廣,那么顯然招聘他們才更符合用人單位利益。設置統一的年齡門檻,固然可以提高招聘效率,卻未必對用人單位最為有利。
反過來,陷入“中年危機”的人不妨通過自身努力化解焦慮。用人單位的取舍標準歸根結底無外乎能力和態度,要是工作十幾年仍在重復著隨時可以被人替代的工作,工作態度也松懈下來,又憑什么期待自己不被用人單位優化掉呢?要是應聘崗位對經驗能力要求不高,中年人真的能夠勝過年富力強的競爭者嗎?拆掉招聘的“35歲門檻”或許需要時間,但每個人可以通過積累擺脫“被嫌棄”的境地,跨過各種明示或暗示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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