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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入刑之下 為何“高空拋物”還是屢禁難止
2021-12-22 10:02:21來源: 法治日報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刑事案件,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今年6月28日,周某因飲酒與女友曹某發生爭吵。女友離開后,周某便借著酒勁發泄情緒,將冰箱從二樓窗口扔到了一樓過道。而這個過道正是單元唯一出入口,如果有人剛好經過,后果不堪設想。

事實上,在全國范圍內,高空拋物致人死傷早已不是一個新鮮話題。天降烏龜、天降藏獒、天降磚頭、天降砧板……形形色色的高空拋物傷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不斷上演。每一場事故背后幾乎都是血淋淋的教訓。在民事責任上,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肇事者因高空拋物對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顯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上,肇事者如果有意針對他人拋物,將涉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直接故意);如果明明看到有人路過,還不計后果,將物品扔下去,也將涉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間接故意);如果將物品放在容易造成危險的地方,導致物品墜落,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罪。

在以往,如果高空拋物僥幸沒有造成實際損害結果,肇事者一般難以被追究法律責任。而今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就意味著,高空拋物即便沒有引起嚴重后果,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這無疑讓依法打擊高空拋物、維護群眾安全更加師出有名。新聞中的案例也正是以這個罪名進行了精準打擊。相信隨著高空拋物罪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必將有力減少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

但也需要指出,在現行法律體系對高空拋物的規制中,民法典雖有明確規定,但刑法中,并非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就構成犯罪,因為構成此罪的要件之一是情節嚴重。這就意味著對情節尚未嚴重到構成刑責的高空拋物行為,缺乏相應的規制。對于此類行為,最恰當的懲罰莫過于施以拘留或罰款等治安處罰,遺憾的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妨害公共安全的章節中,并沒有明確將相關行為納入其中,也沒有可供援引的兜底條款。這在一定程度上會讓不法者產生僥幸心理。煙頭、果皮等看似不起眼、不大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頻頻被拋出,就是這種僥幸心理的行為體現。但這種行為也可能引發比較惡劣的后果,比如今年12月初,在四川瀘州一小區,一從天而降的煙頭就差點引燃了嬰兒車。

為了填補這一層面的法律空缺,有必要從立法上搭建起更加全方位的責任體系:只要高空拋物,即使沒有產生實際傷害、情節并未嚴重到構成刑事責任,也應為此付出代價。只要拋物,必有處罰。對此,一方面,可以通過調整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治安拘留的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地方立法的方式,對相關行為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處罰。

當然,再公平合理的事后追責,也難以彌補已有損失、修復業已發生的危險,制止悲劇的發生,還需要監管部門、高層建筑設計者、物業等主體在預防上多下功夫。

關鍵詞: 高空拋物 入刑 全面處罰 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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