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小區來了個“養老會所”,讓不少業主有點蒙。據南都報道,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某小區業主對一建設中的長者服務中心爭議不斷,業主購房合同中標明“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的公共設施,在開發商與規土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解讀層面,卻不再是業主“獨家”享有,“可以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但不是只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
小區里配套長者服務機構,不是什么壞事,之所以引發頗多業主非議,原因可能在于開發商與不同主體簽訂的法律文書,存有非常明顯的表述差異,或者說解讀空間。“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是白紙黑字,“公配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同樣如此,而后者的服務對象確定為附近社區居民其實也在情理之中,那就有必要深究,開發商在這場爭議中究竟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
首先,政府部門對特定地段土地使用的規劃作為既定事實,在沒有發生前后變動的前提下,開發商在后續與購房主體進行營銷、簽約過程中,本應盡可能嚴謹表述而不該讓人有誤解、誤讀空間。嚴格說來,“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在邏輯上并不排斥“也為其他社區居民服務”的情況,但誰讓不止一位業主有了“獨家、私人專享”的錯覺?化解業主權益爭議,就必須厘清爭議最初的這處伏筆。
不僅如此,對比業主與街道方面的說法也可以判斷,在業主印象中“本來是我們小區私家的花園和停車場”的區域,在官方給出的規劃方案里卻是另外一副模樣:既然涉事物業“前方道路規劃為市政道路”,作為鄰近主干道的公配物業,為周邊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就顯得并不突兀。
相應地,開發商給業主所描繪的“私家花園和停車場”,可能從一開始就不是那么回事。一墻之隔的私家區域與市政道路,本不該因為具體的通勤方式鬧得不可開交——讓“養老會所”門朝外,是否就可以有效解決糾紛?還是說,開發商實質上已將規劃為市政道路的公共用地,納入了業主“私家區域”的范疇?
在可能并不陌生的場景中,開發商在樓盤宣傳、售賣過程中,刻意模糊、夸大產品的私人獨享屬性,可以說是一種常見套路。恐怕不難想象,落實在購房合同里的“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在營銷、推廣階段又會是怎樣的夸張表述和曖昧暗示。當然現在看來,木已成舟的房屋銷售過程,大部分的證據收集已存有相當困難,但對銷售主體可能的虛假宣傳以及某些誤導,業主亦有權申請必要補償。
從妥善解決現有糾紛的角度出發,街道調整了具體的規劃設計方案,并表示將繼續進行宣傳協調。而在此過程中,因失誤(不論是刻意為之,還是無意之失)導致爭議發生的開發商一方,都不能躲起來、假裝事不關己,同樣應當負起責任、有所作為。
這樣一場目前仍懸而未決的爭議,對很多人而言最直接的教訓和提醒可能在于,在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應當盡可能提前了解和知悉詳盡的政府規劃,明確具體規劃地塊的產權屬性、具體用途,不能再單方面聽信營銷宣傳。而后續訂立購房合同時,更要對合同細節字斟句酌,確保業主核心權益能明確寫入補充合約,為后續可能的爭議提供權益保障。
買房置業無小事,業主還得當心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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