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贛州會昌縣兩名學生在一處魚塘玩耍時,不幸溺亡。兩名學生的父母認為魚塘所有人存在過錯,便起訴至法院,要求魚塘所有人承擔責任。近日,會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學生父母因未盡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被判承擔全部責任。(據7月8日《河南商報》)
一聲嘆息。
孩子沒了,父母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非要找人擔責,就值得斟酌了。
畢竟,魚塘是用來養魚的,不是用來游泳的,魚塘的主人也不是救生員,需要時刻在現場防孩子溺水。如果他們有這樣的無限責任,那江河湖海,不得全蓋上蓋子?只要魚塘所有人設立了警示牌,家長打這個官司,就于情于理于法不通。
的確,傳統中有“死者為大”的觀念,但這個觀念與現代法治文明,有時候是不相容的。以前,也經常出現“賠錢了事”的和稀泥判決。現在,隨著法治社會建設的深入,這種“誰鬧誰有理”的情況,已成過去式。
夏季正值暑期,正是孩子防溺的關鍵時期。讓人傷心的是,全國各地孩童溺水事故此起彼伏。就在今天(7月9日),極目新聞報道,山西永濟六名學生黃河溺水,兩人遇難四人失聯。而在昨天,廣西南寧兩名兒童游邕江溺水,截至發稿時還未找到。
有數據顯示,在我國,溺水是導致1-14歲青少年兒童死亡的第一大原因,占兒童意外死亡事件的57%。而5歲以上的孩子,溺水事故多發生在野外的江河湖海以及塘堰、水渠。
每年暑假前,學校總是不厭其煩地講關于防溺知識,社會上也想了不少辦法。但要知道,再大、再密的防控網,都不是萬能的。
防范的根本,還是要明確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游泳要去正規場所,游泳需要大人陪同,不要去水岸邊玩,有人落水不要下水施救而是呼救,這是最關鍵的四條,需要孩子、也需要家長入腦入心。
提得一提的是,有的地方開始實施讓孩子學會游泳的舉措,此舉當然必要,也要點贊。但是,即使孩子學會了,如果是去野泳,水況復雜,危險一樣存在。而孩子仗著自己會游泳,膽子大了更危險。所以,那四條原則對所有的孩子都適用,家長需要格外警惕。
孩子發生意外,家長痛哭……誰都不忍心看到這一幕。退一萬步講,即使贏了官司又如何?得到賠償又如何?孩子終究回不來了。與其事后找人承擔責任,不如事前做好防范。
父母是孩子防溺的第一責任人,這句話再一次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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