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21年1月22日晚,湖北武漢的周某參加完同事的飯局后,讓他人駕車將自己送回了居住的小區門口,看到自己停放在小區附近路邊的轎車,周某便想著把車開進小區停放,駕駛途中周某被民警當場抓獲,后經檢測,周某達到醉酒標準。近日,蔡甸區檢察院經過走訪企業,對周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在當地電視臺發文稱,因周某在大型外商獨資企業擔任較為重要的職務,對其從輕處罰,也有利于該企業的正常運營,由此引來公眾質疑。
老實說,公眾的疑慮并不是沒有道理。根據刑法規定,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一旦構成此罪,將“處拘役,并處罰金”。盡管周某的轎車就停在小區附近的路邊,可是再近的行駛距離也是開車,一旦本人達到醉酒標準,也把車開動起來了,就是不折不扣的醉駕行為。
當然,醉駕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還應看具體情況。根據《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最高法印發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也在開展量刑規范化試點的基礎上明確,對于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可免予刑罰。
但是,就本案來說,周某的情況還很難歸入“情節顯著輕微”之列。就算“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較低,行駛距離和時間較短,是臨時起意酒后駕車”,這些情節也只是法庭的酌定情節,并非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不在必須“寬宥”范圍。其實,所謂“臨時起意”,更有牽強之嫌,試想,醉駕和酒駕的違法者,哪個不是“臨時起意”呢?
不僅如此,考慮“周某在大型外商獨資企業擔任較為重要的職務,對其從輕處罰,也有利于該企業的正常運營”,更容易讓人心生疑惑,難道個人工作職務還能“官當”,作為“免罪金牌”?根據憲法和刑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財產狀況等,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定權利。如果這樣的“開脫”理由也能堂而皇之擺上桌面,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也將形同虛設。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辦理此案的蔡甸區檢察院在辦理另外一起危險駕駛案件中,雖然被告人也有認罪認罰、自首、剛過酒駕標準等法定或酌定的“從寬”情節,卻以建議拘役1個月向法院提起公訴。兩相比較,一個“嚴格”,一個“網開一面”,同案不同判,不能不讓網友質疑,這樣的做法顯失司法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義,不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給人看的,而是需要落實到司法、執法等各個層面去的。回到本案,有關職能部門有必要反思做法,秉承法律精神,作出體現公平公正、契合常識認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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