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資助兒子買房,房屋購買后,一直由父親居住。不過,兒子婚后要賣此房屋。父母把兒子告上法庭。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陳某夫妻返還210萬元款項。這是記者3月27日從廣東省高院獲悉的消息。
2017年3月,陳某夫婦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子小陳返還210萬元購房款。原來,2015年5月,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了一處房屋,總價為243萬元,采用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權屬為小陳單獨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分多次、不等額轉賬共計210萬元給小陳。
父親陳某說,因廣州是限購城市,兒子小陳是廣州戶口,只有小陳有購房資格,所以就以兒子名義在廣州購買了一套房產,房屋登記在小陳名下,買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擁有。房屋交付使用后,由陳某夫妻二人跟進裝修,后來陳某一直在該房屋居住。
“2016年11月,小陳與女友領取結婚證后,當月就提出要出賣該房產,且拒絕與我夫妻倆聯系,并拒絕我居住使用涉訟房屋。”父親陳某說。
兒子小陳則說:“我跟父母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父親陳某支付210萬元的行為屬于贈與,是為了讓我和女友婚后美滿地生活,主動在我婚前出資購置房產。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對個人權利的處分。”
主審該案的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張祎指出,“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為對未成年子女承擔養育義務,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
張法官表示,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子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子女不能視父母出資為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案中,涉訟房屋購買之時小陳已27歲,成年近10載,且其確認當時有工作收入;而陳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齡,在他們出資210萬元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于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子小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其度過經濟困窘期,小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并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張法官說。
小陳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葉小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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