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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平臺將進入分類分級監管階段 深入探索“守門人”制度
2021-11-03 11:39:59來源: 科技日報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以下分別簡稱《分級指南》《責任指南》)公開征求意見。這兩份指南首次提出了我國平臺企業的分級標準,并對其中超大型平臺要承擔的主體責任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是對中國版“守門人”制度的一次重要探索。

近年來,平臺經濟蓬勃發展,已經滲透到人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對帶動經濟發展、促進就業增長、便利群眾生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一些超大型平臺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影響力日益增長,正在引發全球各國監管機構的高度關注,探索針對超大型平臺的特殊監管制度已經成為新的全球立法趨勢。歐盟率先提出“守門人”平臺的相關法案,德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也開始推動相關制度制定。

該制度設計的核心思路,是用一套可量化的標準將那些對資源配置具有重要影響的超大型平臺識別出來,并通過事前規制的方式明確應當或不應當做的行為。這套制度工具被很多國家監管部門認為是有效應對科技巨頭的關鍵舉措。因為,這套制度工具使用起來比反壟斷工具更加簡單易用,免去了反壟斷中的相關市場界定、競爭損害分析等復雜環節,并且能夠幫助政府部門更早介入反競爭行為的監管,以更好保障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同歐美國家相比,我國平臺經濟發展的產業生態和市場環境存在很大不同。我國平臺企業,特別是超大型平臺企業在經營理念、發展模式、競爭策略等方面與國外主要平臺企業存在很大差別,反競爭行為的表現既有平臺壟斷的共性特征,也有二選一、惡性價格戰、生態封閉等過度競爭的個性特點。因此,在“守門人”平臺的界定以及額外義務的設定方面,我們不能簡單照搬國外經驗。

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平臺分級標準和主體責任要求看,其已經考慮了我國平臺經濟的特殊性。從認定標準看,《分級指南》主要以平臺用戶規模、業務種類、經濟體量、限制能力作為劃分超級平臺、大型平臺、中小平臺的依據。其中,就經濟體量而言,只要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億元人民幣,就構成超大型平臺。按照2020年的數據估算,預計將有二三十家平臺企業被納入超大型平臺進行監管,這將覆蓋我國平臺經濟主要涉獵領域的頭部平臺。

《責任指南》則針對不同類型平臺,提出了不同的主體責任。對超級平臺而言,需要滿足公平競爭規范、平等治理、開放生態、數據管理、內部治理、風險評估、風險防范、安全審計、促進創新9個方面的合規要求。具體來看,其重點規制兩類反競爭行為:一類是平臺自我優待行為,另一類是平臺生態封閉行為。自我優待是平臺經濟領域常見的一種行為,這是由平臺作為“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身份引發的,是近年來國外競爭監管機構極為關注的一種反競爭行為,但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監管領域卻是空白,這次是一個重要的補足。另外,平臺生態封閉是我國比較特殊的市場現象,將其納入治理體現了國家對深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戰略考慮。

《責任指南》另一個亮點是針對超大型平臺提出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公開發布風險評估報告和定期進行第三方獨立審計的要求。這是推動平臺強化自治和調動社會化力量多元治理的重要舉措,對減輕政府監管部門的管理壓力、彌補不對稱的技術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國家監管部門以指南而非強制性法規的形式對超大型平臺的經營行為進行合理引導,也為我國平臺經濟市場競爭環境的自我凈化和相關制度規則的全面法治化提供了充足的空間。從這層意義上看,筆者認為,這兩份指南的出臺并不意味著中國版“守門人”制度的確立,而是制度探索的開始,還有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觀察。比如,如何認識“守門人”制度的立論基礎?超大型平臺的基礎設施或公共屬性能否得以確認?“守門人”制度設計是遵循綜合規制思路好還是遵循分類規制思路好……只有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才能推動“守門人”制度更好建立,并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

關鍵詞: 互聯網平臺 分類分級監管 守門人制度 平臺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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