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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一次收費不得超3個月
2018-08-23 09:44:16來源: 北京青年報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晚上8點半;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國務院辦公廳昨天印發《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出臺了“國字頭”的規范要求。

師資方面,《意見》要求,培訓機構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應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但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上課時間及場所方面,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進度不得超過所在地中小學同期進度;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收費方面,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對于各地方政府,《意見》要求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及時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黑名單信息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意見》還強調,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等行為要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各地要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后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但堅決防止課后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各地可根據課后服務性質,采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籌措經費。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

關鍵詞: 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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