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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網絡售藥 相關監管還需加快配套
2021-03-15 13:52:52來源: 北京青年報

3月上旬,有媒體選取了17家網上藥店和117種禁售或高風險處方藥進行集中購買測試調查,發現一些網上藥店不僅存在銷售精神藥品等網絡禁售藥品的違法行為,還存在違規開展互聯網首診、電子處方不真實不規范、促銷處方藥等網售亂象。所有被調查的網上藥店都存在以下情況:無需購買者提供處方、無法排除虛構病情、直接簡單問診就能開具處方和售賣處方藥等。

藥品特別是處方藥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它所涉及的用藥安全關乎到患者的健康權益,所具有的公共安全屬性,顯然不能讓渡給市場,在處方藥的銷售中,保證有處方的審驗是必要的底線,即用藥指導必須介入到處方藥的消費之中,而不是“直接買賣”。

2019年8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當遵守本法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根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國家藥監局對《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了修改,2020年11月將該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從記者的調查來看,一些網上藥店不但存在違法銷售禁售藥品的行為,嚴禁首診與憑處方購藥,幾乎形同虛設,藥品事實上被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在銷售,顯然違背了藥品網售放開的初衷,掉入了“一放就亂”的窠臼。

網絡銷售藥品放開并不難,難的是如何有效監管。

首先,要建立與平臺相適應的信息監管模式。網絡售藥應是“醫”與“藥”貫通的過程,無論是平臺驗處方,還是平臺“醫”與“藥”服務一體化,都應當保證真實性與權威性,這樣才能保證用藥安全的底線。規范網絡售藥關鍵還是要牽住處方信息的牛鼻子,而不只是簡單規則的重申。

放開網絡售藥,監管部門應建立獨立的電子處方信息平臺,為有處方權的醫生提供專業處方信息服務,作為患者網上購藥的憑證,網上藥品銷售平臺經處方信息平臺交叉驗證后,其銷售行為方為合法。平臺的診療醫生也須接受電子處方信息平臺的管理。

其次,要建立與平臺相適應的執法管理模式。一方面需完善法規,給網售藥品違法違規列出明細的“負面清單”,提出與之對應的處罰標準。平臺一切與銷售有關的推介行為都屬于違規,必須嚴令禁止。

最后,要明確專門的監管機構,打破傳統監管地域與層級的設置,強化監管責任與力度,防止出現誰都能管、誰都不管現象的出現。

關鍵詞: 網絡售藥 相關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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