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要求,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
二、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對本市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市稅三字第392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改〕第二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第一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2013年第1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十一條中“按月”申報繳納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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