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為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近年來,網絡直播方興未艾,尤其是電商直播及直播帶貨在2019年開始興起并快速增長,已成為不可忽視的龐大新興行業。根據艾媒咨詢(iMedia Research)的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在線直播用戶規模已達5.87億人,而目前仍繼續保持持續增長態勢,預計2022年用戶規模將達到6.6億人。根據畢馬威的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中國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4.64億,較2020年12月增長7579萬,占網民整體的44.9%。
伴隨著人聲鼎沸的直播間與雨后春筍般冒頭的主播一同出現的,是網絡直播的叢林亂象,虛假營銷、流量造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偷稅漏稅。
而《意見》的出臺,意味著對于直播行業頻發的亂象尤其是涉稅直播營利問題,有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在重申個人與平臺繳稅與代繳義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要求網絡直播平臺及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性質。這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有著重要意義,這是因為,經營所得和勞務所得,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根據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營是每一年的所得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方為應納稅所得額;而若按勞務報酬計算,則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部分均需按20%計稅。
那么,如果是經營所得,主播或直播機構的成本如何計算和認定,就是一個模糊地帶。在實務操作中,確實有以借助第三方企業等方式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等情況,但也必須認識到,直播發布者的收入構成比家里復雜,如果把所有支付結算的收入均計入扣繳義務范圍,很可能有失公平。如何清晰且不失公平地對收入的來源和性質進行區分和界定,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問題,但也是網絡直播行業發展所必須解決的直播營利問題。
《意見》在幾個方面均進一步強化了平臺在其中的責任,以此來促進網絡直播行業的規范化。一方面,在代繳義務的問題上,《意見》已明確提出,“不得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布者‘公會’、借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布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不得策劃、幫助網絡直播發布者實施逃避稅”。而在現有的實際操作中,確實有平臺通過上述方式或簽訂協議來規避代繳義務或者實現平臺的免責。往后,在涉稅問題上,平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尤其是所得的認定與區分。
另一方面,《意見》對平臺的實名信息認證及報送,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存在網絡直播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取酬賬戶、收入類型及營利情況等信息。此條規定主要的作用,是在于打通商事信息與個人稅收管理之間的信息差問題,以便讓有關部門更好地掌握直播發布者及直播機構的經營情況,尤其是半年的這一時間點,是符合網絡直播快速發展形勢的。
此外,《意見》對于虛假宣傳、誘導消費者、違規引流等亂象,都作了相應原則性規定,這些都是與網絡直播營利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規范化問題。《意見》劍指網絡直播營利問題,強化平臺責任及涉稅所得的區分與認定,是對網絡直播規范化的必然一步,也是新經濟發展所必須經歷的規范化過程。期待網絡直播可以在規范的框架之下,摒除亂象,蓬勃發展,進一步豐富人們的生活。
關鍵詞: 網絡直播新規內容 直播平臺責任 主播偷逃稅監管 平臺嚴查涉稅直播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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