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回老家過中秋節途中出車禍死亡,算不算工傷?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行政判決書顯示,2016年,在江蘇南通工作的孫某下班后乘坐工友的二輪摩托車回如皋老家過中秋節,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孫某死亡。在當地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后,孫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二審都以員工下班后回老家,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為由,判決應當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一直是企業和員工關注的焦點問題。在日常的普法中,很多人都知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現實中,一些企業往往把回家定義為回員工宿舍和員工自己的家,除此之外不算工傷。
事實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下班途中”進行了細化。其中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述案件中,法院正是根據這一規定做出了判決。
根據這一規定,所謂合理時間內,比如為躲避上下班高峰而早出發一小時或晚下班一小時,均屬在合理時間內;所謂合理線路內,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勞動者合理居所的“上下班途中”,涵蓋了勞動者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以及勞動者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另外,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同時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等書面材料。
可見,在相關普法工作中,既要注重對具體法律條文的解讀,也要重視對相關司法解釋的宣傳。而對相關典型案例的報道、分析,也是普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近年來,大多數法院判定平臺與靈活就業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大多數法院支持“腦死亡時間可作為工傷認定中的死亡標準”等。在相關標準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種共識。
在工傷認定爭議不時發生的當下,上述案件可謂一堂普法課。不僅再次重申、強化了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加深了公眾記憶,而且為今后相關糾紛的處理、為企業面對類似問題時應該如何做,提供了重要參考。事實上,這種普法也有利于最大限度節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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