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將其位于桂林市象山區一棟七層房屋的一層至五層托管給路某某代理出租,并與其簽訂《房屋委托管理租賃協議書》,租賃期限9年,六層至七層自己居住。路某某承租后,將房屋配置家具、家電,并將周某某安裝有數個充電插座的一樓大廳設置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點,在未辦理經營手續、未安裝相關消防安全設施的情況下,掛牌“××公寓”對外招租。
2022年3月14日2時15分許,該公寓發生火災,造成一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傷、電動車等財物被燒損。經桂林市象山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起火原因為周某某停放在一樓大廳的電動車電氣故障引起火災。另查明,火災發生時,公寓有租客約10余人,存在一樓住宅與非住宅部分未進行有效分隔、僅設置一部疏散樓梯、未設置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照明、建筑無外窗防盜網、在建筑內違規設置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等多種消防違法現象。
火災發生后,路某某主動墊付了受傷人員醫療費用并賠償了被燒電動車的經濟損失。2022年5月17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路某某、周某某主動到案,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與死者家屬達成50萬元的賠償協議,并已賠償損失、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在對外經營公寓過程中,未辦理經營手續、未采取相關消防安全措施,違反國家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致使火災發生時火勢未能有效遏制、被困人員無有效逃生途徑,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路某某作為××公寓的實際經營者,未辦理相關的經營手續,未采取相關消防安全措施,在經營過程中引發火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人周某某作為房屋的實際所有者,且居住在此公寓樓上,并將自己的電動車停放在一樓大廳,對被告人路某某的經營行為是明知的,但仍將自己的房屋租賃給被告人路某某經營,從而引發火災,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于二被告人的共同行為引發了本案的火災,二被告人的作用相當,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 象山法院
責編 | 蔣西河
校對 | 唐凱林審核 | 鐘 原監制 | 鄒煥鈞往期精選▼◆投資6.9億的萬花樓文旅綜合城,最新進展來啦◆1500元!廣西這項標準提高,9月1日起施行◆蛋價一路“狂飆”,重回14元/公斤,預測還會漲◆玉林空調租賃市場火了!4.3元/天,你會租嗎?◆拒不退還這費用,男子被拘留15日關鍵詞: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2023-08-16
Copyright © 2011-2020 亞洲資本網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系網站:55 16 53 8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