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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總局完善價格監管制度規則 為今年618大促明確新規則
2022-06-07 08:06:24來源: 南方都市報

6·18電商大促進行中,市場監管總局進一步完善了價格監管制度規則。

6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此外,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但拒不履約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這一新規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據市場監管總局介紹,《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是價格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兩部規章已難以適應價格監管執法需要。

比如“標價簽監制”等要求較為僵化,甚至成為變相行政審批。在數字經濟領域中,經營者的標價方式、價格欺詐行為都與線下經濟有很大不同,表現形式更加復雜,呈現出許多新特點。

在梳理和提煉前述兩部規章及配套解釋條款的基礎上,以及按照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規定》。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明碼標價方面,《規定》明確取消“標價簽監制”,規定經營者可以采用多種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兑幎ā返谑l提出,經營者可以選擇采用標價簽(含電子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冊)、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規定》也對網絡明碼標價的形式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明確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同時,《規定》增加了針對網絡交易經營者價格行為的內容,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規定》進一步明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的行為,包括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于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其他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

在價格欺詐方面,《規定》第十九條在總結立法和執法經驗基礎上,列舉了七種典型價格欺詐行為:一是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二是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三是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四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及其他價格信息;五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六是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是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價格欺詐和非價格欺詐進行合理區分,明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故意、實際成交價格能夠使消費者或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其他經營者獲得更大價格優惠,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習慣的情形不屬于價格欺詐。

關鍵詞: 6·18電商大促 價格監管制度規則 積分券無法兌換 618促銷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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